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5780号之一
原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彭国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哲,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军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72元,减半收取计7,986元,由原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国清
审 判 员 唐祖峰
人民陪审员 夏曹娟
书 记 员 张佳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