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矛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矛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516号 原告:**,男,200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法定代表人:**,原告之父,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矛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大东路1318号1幢6层2区6056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矛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邱 杨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季佳彬 书 记 员  季佳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