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516号
原告:**,男,200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法定代表人:**,原告之父,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矛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大东路1318号1幢6层2区6056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矛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邱 杨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季佳彬
书 记 员 季佳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