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3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县。
被执行人:红原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红原县邛溪镇银珠东路。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市蒲江县西南建筑有限公司、红原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左崧君自愿代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西南建筑有限公司给付该案执行款107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左崧君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左崧君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07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赵 国 贤
审判员 王 兆 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泽让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