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33执恢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
法定代表人:黄正林。
被执行人:红原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原县邛溪镇银珠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玉萍。
被执行人:左崧君,男,1967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市蒲江县西南建筑有限公司、红原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左崧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左崧君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左崧君名下位于蒲江县房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泽让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