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33执恢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县;
被执行人:红原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红原县邛溪镇银珠东路;
被执行人:左崧君,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西南建筑有限公司、红原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左崧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2021)川3233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泽让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