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执保82号
申请人:**,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勇,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蒲江县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上段58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林。
申请人**根据本院(2020)川0131民初10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蒲江县西南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1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独立保函的形式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市蒲江县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的账户为02×××15内的存款在5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成都市蒲江县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的账户为02×××55内的存款在3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成都市蒲江县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的账户为51×××69内的存款在3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安自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骁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