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四川新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div>
法定代表人:辜长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蒲江县西南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新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