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藏0102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 被执行人: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8)藏0102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称已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我院审查,同意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2执1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才旺格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措  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