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吐鲁番国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101民初536号
原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吐鲁番国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中路187号商务综合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吐鲁番国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吐鲁番国创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41.41元,减半收取26,470.71元,由原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负担。
审判员贺建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古丽米热阿力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