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民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阜南县人,现住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北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80931377B。
法定代表人:肖某,系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兆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不服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4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3元,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新 娥
审 判 员 郭红洁
审 判 员 郭永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耿雨微
书 记 员 任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