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818号
原告:*****门窗制作安装部,经营场所青海省***市柴达木路48号。
经营者:田知厂,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成武县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门窗制作安装部经营者,住青海省***市星南巷06号347室。
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肖香根,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开,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明,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青海省***市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个体,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门窗制作安装部与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门窗制作安装部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门窗制作安装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9.48元,减半收取计1339.74元(原告*****门窗制作安装部已交纳),由原告*****门窗制作安装部负担。
审 判 员 冯 珍 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欣蔚
书 记 员 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