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民终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钟,新疆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强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肖香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晶,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吉,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4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在二审中提供了录音新证据,***对该段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从该段录音可知,***认可***曾于2018年或者2019年带人到其家中要过案涉工程款,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二、在二审庭审中,对于哈巴河阿舍勒铜矿1200T/D锌尾选铜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中φ60米浓密池的防火涂料工程系***与案外人新疆哈巴河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签订施工合同并已结算系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对于***的具体施工内容,***陈述其施工了案涉工程中的砂泵间、φ12米浓密池、φ38米浓密池的防火涂料以及砂泵间钢构、φ38米浓密池彩钢板和φ60米浓密池网架安装,***陈述***施工了案涉工程中的砂泵间、φ12米浓密池、φ38米浓密池的防火涂料,旺达公司陈述其不清楚***的具体施工内容,故***的具体施工内容事实不清,你院应当结合双方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签字的《证明》和***、***签字的《江西旺达阿舍勒铜矿项目2016年人工费统计》等证据综合认定***的具体施工内容。三、对于案涉工程价款,你院应当在查明***的具体施工内容后结合防火涂料的实际面积和案涉合同单价综合认定工程价款。对于案涉工程的已付款问题,在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已收到案涉工程款220,000元。对于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的问题,你院应结合案涉工程价款和已付工程款最终认定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对于旺达公司与***之间的关系以及若存在欠付工程款的前提下由何者承担责任的问题,你院应当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综上所述,因***提供新证据的原因,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在二审中提出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防火涂料面积的鉴定申请,故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4民初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46.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琦
审判员 李磊
审判员 什合斯马哈苏汗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书记员 娜孜叶尔克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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