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81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
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阳明东路757号。
法定代表人陈雅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
被执行人:黄浙东,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
被执行人: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85号A栋1单元301室。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9260元。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金融产品信息、保险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并到有关部门查询房产、公积金等财产。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本院已对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其,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后,工作人员通过彩信的方式,将执行情况发送给申请执行人***。
5.在本案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黄浙东、江西东亿科教产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目前暂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260元、本案执行费94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781执恢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李小通
审判员 钟 强
审判员 胡九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