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恢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坚辉,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畅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唐山镇公园村南京西路490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兆兵。
被执行人:江西国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塘山乡公园左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757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雅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兆兵,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郑永远,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王叶英,女,汉族,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执行人:孙国南,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现在赣西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杨赐琴,女,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孙国花,女,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胡玲,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杨若群,女,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王宜林,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黄浙东,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郑小燕,女,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江西畅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国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徐兆兵、郑永远、王叶英、孙国南、杨赐琴、***、孙国花、胡玲、杨若群、王宜林、黄浙东、郑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国审判员吴明军
审判员 李 国 兴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蔡 雅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