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2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组织机构代码:69097379-X。
负责人:***。
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字[2017]第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9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5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25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