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

***与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赣0102民初2859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610950208。
被告: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757号筑城奥斯卡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097379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员工。
案由:合同纠纷
2014年8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资质挂靠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单位名下,乙方确保二级建造师证书(证书编号JX0008481)的有效性并积极配合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变更等相关手续;乙方必须确保通过B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试,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按照人民币10000元/年支付资质挂靠费给乙方;合同期限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期满后自行解约,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可以续签,同时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合同期限内乙方将注册后的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证书、B类人员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交由甲方保管及使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证书编号为JX0008481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建筑工程)原件交付被告保管使用,并配合办理了注册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相关执业印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等原件亦由被告保管。协议履行过程中,原、被告产生纠纷,协商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挂靠费28000元;被告归还原告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资格证书、B类人员证书、助理工程师职称证书、执业印章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归还原告***建造师资格证书(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执业印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原件,并协助办理上述证件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告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5000元;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自愿承担,退回原告2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涂林
人民陪审员彭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