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286号
申请人:洛阳恒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刘李村7组。
法定代表人:刘新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林州市林州建筑总部大厦M006号。
法定代表人:王**。
被申请人:田雅波,男,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人洛阳恒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田雅波名下银行存款13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恒浚建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田雅波名下银行存款13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恒浚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