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审被告: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林州建筑总部大厦M006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06民终13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本院再审审查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可以再审并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化 冰
审 判 员 郭 超
审 判 员 魏 晓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