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民初698号
原告:河南新中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林州建筑总部大厦M006号。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中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中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中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中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新中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