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3222民初713号
原告:***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乃巴格南路4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32224581813682。
法定代表人:唐娟,该医院主要负责人。
被告: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林州建筑总部大厦M0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69380370。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原告***人民医院与被告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人民医院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民医院与被告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77.91元,减半收取6,438.955元,由原告***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艾散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