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祥盛锦园7幢301室-1。组织机构代码:1450931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B602号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856712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199号裁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金额4170146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且至今未主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于2016年4月2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B602号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上述土地使用权被瓯海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且土地上存在在建工程,本院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暂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上述查封财产处置条件成熟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执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吕绍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