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振华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温鹿藤商初字第221号
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温州振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戴新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以起诉时被告尚未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96元,减半收取2648元,由原告温州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