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振华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振华建设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执2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祥盛锦园7幢301室-1。组织机构代码:1450931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B602号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856712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温州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19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整,不足部分,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吕绍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