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振华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振华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02行审4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温州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祥盛锦园7幢301室-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鹿罚[2016]18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温土资鹿罚[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8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温州振华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1399.23平方米水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的种植条件;2、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00744元。2016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拆除在耕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温土资鹿罚[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拆除1399.23平方米水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的种植条件项,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与仰义街道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和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