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602民监34号
原审原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上海亨元(川汇)诺克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豫160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朱新勇
审判员 江红英
审判员 冯 光
书记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