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5495号之一 原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340247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阳城大道中段东侧汽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225418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87年3月1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 东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