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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周口市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02民初698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5月2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口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口市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7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口市某某有限公司名下3,786,695.76元银行存款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市某某有限公司名下3,786,695.76元银行存款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