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695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琛,系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系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中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7130843P。
法定代表人:郝四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系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徐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