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合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419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系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合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8号14号楼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9188779N。
法定代表人:黄学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良启,系河南六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赏,系河南六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8297E。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森,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飞,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中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7130843P。
法定代表人:杜希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系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郑州合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