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合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4243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合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8号14号楼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9188779N。
法定代表人:黄学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8297E。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中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7130843P。
法定代表人:杜希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郑州合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常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