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成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口市财政局、河南裕周铁路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民初165号
原告:北京天成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68号京都宾馆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自峰,董事长。
被告:周口市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局长。
被告:河南裕周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工农路南段东侧(中央储备粮库北门)。
法定代表人:杜建设,董事长。
第三人: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中段5号。
法定代表人:杜希敏,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鑫源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2号楼4层515。
法定代表人:周元波,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天成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财政局、河南裕周铁路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鑫源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网上立案受理,于当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未予批准。并于2019年8月19日向原告送达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通知原告5日内缴纳起诉费用,原告接到本院送达的通知书次日起5日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成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成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新章
审 判 员 智卫东
审 判 员 曹春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永波
书 记 员 刘鑫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