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02民初1538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左婷,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36304-3。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中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7130843P。
法定代表人:杜希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以双方私下和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米宏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