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银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3187号
原告:安徽银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万达广场A1-1区6号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1UEG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中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713084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银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安徽银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以已履行完毕支付工程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银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银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20.57元,由原告安徽银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