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51401号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兰金四路19号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2栋201-A21。
法定代表人:周凤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喀斯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喀斯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