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斯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喀斯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4743号
原告:喀斯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芬,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73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原告喀斯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未缴纳诉讼费。原告喀斯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喀斯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斯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蔡 玫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叶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