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惠福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古亭街**。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1401iv>

法定代表人:冯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魔法奇缘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湖光路**电商园******v>

法定代表人:梁东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东昌,男,1984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上诉人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肥魔法奇缘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法奇缘公司)、梁东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街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魔法奇缘公司和梁东昌承担。事实和理由:街景公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2020年2月13日,街景公司成功研发出一款“一体化移动测温、消毒通道”设备,应用于疫情防控,并于2020年2月14日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现专利已获得授权,该设备已推向市场,在淘宝、百度各大平台宣传销售。***公司紧随其后,推出了与街景公司同类的防疫消毒通道。街景公司与***公司均从事“移动测温、消毒通道设备”的生产、销售,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移动测温、消毒通道设备”是街景公司基于新冠疫情研发制造的,应用于疫情防控,销售市场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由于***公司的虚假宣传,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掠夺了市场优势地位,给街景公司上市推广产品造成了阻碍,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审认为***公司假冒专利不会对街景公司造成任何影响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司的虚假宣传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隐瞒其专利在申请阶段的事实,将专利申请号冒充为专利号,标注在防疫设备的宣传上,具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主观上存在虚假宣传的恶意,导致双方的客户或消费者误解该行为,街景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影响,***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了街景公司的损害。二是***公司在推广宣传移动消毒设备时,网页中写有“公司拥有10万平米智能制造工厂,研发人员300余人”等虚假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使街景公司的产品及服务的推广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使街景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扰乱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街景公司的利益。街景公司确因***公司恶意侵权、假冒专利、虚假宣传的行为导致产品上市初期就遭受到打击,损失惨重,严重打击了街景公司研发新型防疫设备的积极性,损害了街景公司的利益。综上,一审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公司、魔法奇缘公司和梁东昌未答辩。

街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魔法奇缘公司和梁东昌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公司、魔法奇缘公司和梁东昌赔偿街景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3.判令***公司、魔法奇缘公司和梁东昌在《齐鲁晚报》上发表声明连续六个月澄清事实,消除影响;4.判令***公司、魔法奇缘公司和梁东昌承担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为,街景公司所诉基于的事实与理由为***公司涉嫌“假冒专利,虚假宣传欺骗相关公众”,其中***公司涉嫌假冒的专利并非街景公司所有,对街景公司实施其专利权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系针对不特定的社会主体,而非针对街景公司或特定少数同业竞争者,不存在直接贬损街景公司及其产品的内容,亦未排除街景公司作为市场经营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可能。***公司的行为实质上应界定为涉嫌侵害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对众多难以确定具体身份的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可视为已转化为对不特定公共利益的损害。街景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赔偿等相关民事权益,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街景公司可依据上述规定就***公司的行为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街景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街景公司起诉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初步证据,街景公司生产、销售的“移动测温消毒通道”与***公司生产、销售的“移动防疫测温消毒通道”,均系具备对人体、货物等进行表体喷雾消毒、非接触式体温检测等功能的可移动、智能式、一体化设备,属于同类产品,作为经营者的街景公司和***公司存在业务重合,拥有相同的市场利益和消费群体,故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如果街景公司诉称的***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存在,***公司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街景公司造成损害,因此,街景公司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系本案适格原告。一审法院以街景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4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姚 锋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冯玉菡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福贵

书 记 员  刘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