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4424号
原告: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其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超,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晓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卫忠,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王金村新泾**。
第三人: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山西路****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卫忠、上海松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冬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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