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8执3887号
原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6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7,470元、律师费2万元,合计287,470元。此款两被告于2020年8月底前支付10万元,余款187,470元于同年9月底前支付。届时若两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则两被告应另行偿付原告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8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5,612元,减半收取计2,806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2020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届期,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前按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两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此执行经过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件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海港 审判员  鲁祥云 审判员  邓秀明
书记员  张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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