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0885号
原告:***,女,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帅,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青松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顾惠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晖,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7.30元,减半收取计36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丽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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