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0885号
原告:***,女,198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帅,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青松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顾惠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晖,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7.30元,减半收取计36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丽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