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青浦**保龄球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3强清13号
申请人: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顾惠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羽飞,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青浦**保龄球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林常文。
申请人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浦公路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上海青浦**保龄球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公司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1995年12月21日成立。营业期限自1995年12月21日起至2035年12月20日止。注册资本1,300万元。**公司股东为**置产公司以及申请人青浦公路公司。2001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现申请人以未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公司已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符合法定解散事由,但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尚未成立清算组,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青浦**保龄球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李 骏
审 判 员  孙红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飏
书 记 员  刘 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