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青浦**保龄球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3强清1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青浦**保龄球馆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方玲。
2022年6月23日,上海青浦**保龄球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载明:经发布清算公告,申报期内无人申报债权。经调查,**公司名下无可供处置的财产。清算组未接管到**公司的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故提请本院终结**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向清算组提供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等,因无法清算,清算组申请终结**公司清算程序,于法有据。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法要求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等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青浦**保龄球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孙红日
审 判 员  李 骏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飏
书 记 员  刘 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