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3强清1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申正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胡贝贝。
2022年6月24日,上海申正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正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载明:经调查,申正公司名下无可供处置的财产。无债权申报。清算组未接管到申正公司的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故提请本院终结申正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申正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向清算组提供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等,因无法清算,清算组申请终结申正公司清算程序,于法有据。清算程序终结后,申正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法要求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等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申正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李 骏
审 判 员 孙红日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飏
书 记 员 刘 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