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22601号 原告:***,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