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22601号
原告:***,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