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5219号
原告:上海松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东港村10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青松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松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松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准予原告上海松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松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