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金石大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308国道桑梓店段6399号融通智能科技产业园19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UQ3DF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25民初438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3658634.5元,案件受理费18035元、保全费5000元、违约金50000元。承担执行费39717元。经过强制执行,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25民初4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