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03号之二
原告:**县益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道办事处小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ENBP4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众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城区齐安大街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EJ7C8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308国道桑梓店段6399号融通智能科技产业园19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UQ3DF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县益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县益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益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67元,由原告**县益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锐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