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县益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众创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03号之二 原告:**县益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道办事处小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ENBP4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众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城区齐安大街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EJ7C8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308国道桑梓店段6399号融通智能科技产业园19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UQ3DF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县益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县益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益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67元,由原告**县益新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锐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