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齐河众创职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0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齐河县**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河众创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与被告齐河众创职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号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