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0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齐河县**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河众创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与被告齐河众创职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号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