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204号民事裁定,准予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00,000元。**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