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204号民事裁定,准予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00,000元。**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