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0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500,000元。申请人以向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添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