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43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鲁1425民初4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价值共计3,800,000元。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平安金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磐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 燕
书 记 员 ***